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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萬川知識產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 日期: 2018-09-06
- 瀏覽次數: 926次
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安徽高院)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起訴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稱微信保健品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微信保健品公司構成對騰訊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微信保健品公司上訴,維持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合肥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判決首次以司法判決形式認定“微信”為馳名商標,明確應跨類保護,這意味著騰訊公司的“微信”字樣及圖形享有跨類別保護,其他人不得擅自將“微信”二字注冊為商標。
起名微信被訴侵權
公開資料顯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經營范圍包括保健與健康用品、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的批發(fā)與零售等。被訴侵權商標為第9881749號“微信/weixin”商標及第12526566號“微信”商標,由合肥某食品銷售公司申請注冊,吳某通過受讓成為兩件商標的持有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后,經吳某授權開始使用兩件商標。
騰訊公司在起訴中稱,微信保健品公司生產、銷售了“微信生榨椰子汁”“微信粗糧紅豆”“微信粗糧綠豆”等系列商品,相關產品外包裝大多帶有“微信”字樣,有的商品則使用的是“微信加五角星”商標或“微信礦泉”商標,但核心部分均是“微信”二字。此外,該公司還在中國食品招商網上展示了“微信單品系列”“微信箱裝系列”等商品信息,其中“微信綠豆百合”“微信燕麥玉米”“微信紅豆薏仁”等罐裝產品以及外包裝箱上使用的標識與騰訊公司的“微信”logo相似度頗高。
2016年11月29日,騰訊公司委托律師向微信保健品公司發(fā)送了電子郵件,敦促微信保健品公司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等。溝通無果后,騰訊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微信保健品公司起訴至合肥中院。
法庭激辯互不相讓
騰訊公司稱,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時,微信軟件、微信及圖商標已經獲得了極高的影響力,微信保健品公司在選擇公司字號時,應當遵循相關原則,作出合理避讓,以防止公眾誤認為兩家公司之間存在許可或關聯(lián)關系。從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其他客觀行為看,特別是在其網站標注了與騰訊公司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微信及圖商標,印證了其主觀心態(tài)系惡意,構成了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此外,微信保健品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規(guī)范使用自己持有的注冊商標,而系摹仿騰訊公司注冊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構成了對騰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騰訊公司請求合肥中院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不得在其網站、辦公場所等處使用“微信”字樣、類似于“微信及圖”的商標圖形,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微信”字樣、類似于“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對于騰訊公司的指控,微信保健品公司辯稱,首先,微信保健品公司與騰訊公司是兩類生產經營不同、差別巨大的企業(yè),前者是食品保健品經營企業(yè),后者是提供工業(yè)產品和互聯(lián)網服務企業(yè),公眾不會認為兩者有關聯(lián),微信保健品公司在經營食品茶水飲料上無攀附騰訊公司的可能。其次,微信保健品公司企業(yè)名稱合法有效,沒有侵犯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微信保健品公司企業(yè)名稱系合法登記,另一方面,吳某持有兩件被訴侵權商標,微信保健品公司系規(guī)范使用“微信”文字標識,以突出公司經營的產品食品,使公眾、消費者等便于識別商品來源于微信保健品公司,而非其他公司,更與騰訊公司無關。
“微信”成為馳名商標
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從字面意思看,“微信”二字與通訊、信息聯(lián)系密切,而與保健品、食品飲料等商品毫無關聯(lián)。微信保健品公司作為后成立的食品飲料類企業(yè),在選擇企業(yè)名稱時,應該合理避讓騰訊公司“微信”以及“微信及圖”商標中的文字部分,防止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為兩家公司存在許可或關聯(lián)關系。微信保健品公司將“微信”二字用于其企業(yè)名稱進行登記,在官網上使用與騰訊公司“微信及圖”高度近似的標識對其產品進行宣傳,主觀上具有攀附騰訊公司“微信”即時通訊服務和“微信及圖”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因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微信保健品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有必要根據騰訊公司的申請對其“微信及圖”商標與該案發(fā)生爭議時是否馳名作出事實認定。結合該案證據,合肥中院認定騰訊公司的“微信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據此,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了與騰訊公司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標識及未注冊的“微信礦泉”商標、“微信及五角星”組合商標,微信保健品公司的行為屬于摹仿他人馳名商標的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均構成對騰訊公司“微信及圖”商標的侵犯。
據此,合肥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標有“微信”字樣、類似于“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并召回相關商品,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
微信保健品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近日,安徽高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判決首次以司法判決形式認定“微信”為馳名商標,明確應跨類保護,這意味著騰訊公司的“微信”字樣及圖形享有跨類別保護,其他人不得擅自將“微信”二字注冊為商標。
起名微信被訴侵權
公開資料顯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經營范圍包括保健與健康用品、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的批發(fā)與零售等。被訴侵權商標為第9881749號“微信/weixin”商標及第12526566號“微信”商標,由合肥某食品銷售公司申請注冊,吳某通過受讓成為兩件商標的持有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后,經吳某授權開始使用兩件商標。
騰訊公司在起訴中稱,微信保健品公司生產、銷售了“微信生榨椰子汁”“微信粗糧紅豆”“微信粗糧綠豆”等系列商品,相關產品外包裝大多帶有“微信”字樣,有的商品則使用的是“微信加五角星”商標或“微信礦泉”商標,但核心部分均是“微信”二字。此外,該公司還在中國食品招商網上展示了“微信單品系列”“微信箱裝系列”等商品信息,其中“微信綠豆百合”“微信燕麥玉米”“微信紅豆薏仁”等罐裝產品以及外包裝箱上使用的標識與騰訊公司的“微信”logo相似度頗高。
2016年11月29日,騰訊公司委托律師向微信保健品公司發(fā)送了電子郵件,敦促微信保健品公司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等。溝通無果后,騰訊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微信保健品公司起訴至合肥中院。
法庭激辯互不相讓
騰訊公司稱,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時,微信軟件、微信及圖商標已經獲得了極高的影響力,微信保健品公司在選擇公司字號時,應當遵循相關原則,作出合理避讓,以防止公眾誤認為兩家公司之間存在許可或關聯(lián)關系。從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其他客觀行為看,特別是在其網站標注了與騰訊公司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微信及圖商標,印證了其主觀心態(tài)系惡意,構成了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此外,微信保健品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規(guī)范使用自己持有的注冊商標,而系摹仿騰訊公司注冊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構成了對騰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騰訊公司請求合肥中院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不得在其網站、辦公場所等處使用“微信”字樣、類似于“微信及圖”的商標圖形,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微信”字樣、類似于“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對于騰訊公司的指控,微信保健品公司辯稱,首先,微信保健品公司與騰訊公司是兩類生產經營不同、差別巨大的企業(yè),前者是食品保健品經營企業(yè),后者是提供工業(yè)產品和互聯(lián)網服務企業(yè),公眾不會認為兩者有關聯(lián),微信保健品公司在經營食品茶水飲料上無攀附騰訊公司的可能。其次,微信保健品公司企業(yè)名稱合法有效,沒有侵犯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微信保健品公司企業(yè)名稱系合法登記,另一方面,吳某持有兩件被訴侵權商標,微信保健品公司系規(guī)范使用“微信”文字標識,以突出公司經營的產品食品,使公眾、消費者等便于識別商品來源于微信保健品公司,而非其他公司,更與騰訊公司無關。
“微信”成為馳名商標
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從字面意思看,“微信”二字與通訊、信息聯(lián)系密切,而與保健品、食品飲料等商品毫無關聯(lián)。微信保健品公司作為后成立的食品飲料類企業(yè),在選擇企業(yè)名稱時,應該合理避讓騰訊公司“微信”以及“微信及圖”商標中的文字部分,防止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為兩家公司存在許可或關聯(lián)關系。微信保健品公司將“微信”二字用于其企業(yè)名稱進行登記,在官網上使用與騰訊公司“微信及圖”高度近似的標識對其產品進行宣傳,主觀上具有攀附騰訊公司“微信”即時通訊服務和“微信及圖”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因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微信保健品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有必要根據騰訊公司的申請對其“微信及圖”商標與該案發(fā)生爭議時是否馳名作出事實認定。結合該案證據,合肥中院認定騰訊公司的“微信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據此,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了與騰訊公司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標識及未注冊的“微信礦泉”商標、“微信及五角星”組合商標,微信保健品公司的行為屬于摹仿他人馳名商標的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均構成對騰訊公司“微信及圖”商標的侵犯。
據此,合肥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標有“微信”字樣、類似于“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并召回相關商品,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
微信保健品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近日,安徽高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