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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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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萬川知識產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 日期: 2018-10-12
  • 瀏覽次數(shù): 980
 唐寅,字伯虎。雅資疏朗,任逸不羈。作為江南四大才子之一,唐伯虎的軼事被演繹成了很多部影視作品,唐伯虎三字亦備受商標申請人的青睞,中國商標網上目前便顯示有150余件包含唐伯虎字樣的商標。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盈九州公司)欲將旗下鳳凰新聞客戶端主筆唐毓瑨的筆名唐駁虎申請注冊為商標,卻遭遇在先申請注冊的相關唐伯虎商標而注冊遭駁。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天盈九州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第20777782號唐駁虎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分別與第4452404號唐伯虎tangbohu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及第17773440號唐伯虎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所作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遭遇在先近似商標注冊受阻
 
  記者了解到,唐毓瑨自2007年進入鳳凰網工作,2013年被調到鳳凰新聞客戶端團隊,憑借精準、嚴密、快速的技術流分析風格,唐駁虎迅速走紅,被稱為新聞極客。2016年7月26日,天盈九州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USB閃存盤、平板電腦、電子圖書閱讀器、智能手機、電視機、照相機(攝影)等第9類商品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及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天盈九州公司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中國商標網顯示,引證商標一由浙江省臺州市自然人梁某于2005年1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9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手提電話、電視機、照相機(攝影)等第9類商品上,2013年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浙江省溫州市自然人陳某;引證商標二由湖南省株洲唐伯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12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網絡通訊設備等第9類商品上。
 
  2018年2月8,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的文字唐駁虎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文字唐伯虎僅一字之差,在呼叫方面相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同時,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訴爭商標在我國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以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分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據此,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唐駁虎是鳳凰新聞客戶端主筆的筆名,經過其及天盈九州公司運營的鳳凰網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經與天盈九州公司建立起一一對應關系;同時,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構成要素和整體外觀上具有明顯區(qū)別,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此外,天盈九州公司稱引證商標一已經被案外人提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據此請求暫緩中止審理該案。
 
  容易導致混淆誤認終審被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唐駁虎構成,引證商標一由唐伯虎tangbohu構成,引證商標二由漢字唐伯虎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順序、呼叫、含義等方面高度近似,相關公眾在隔離觀察時尤其是呼叫時容易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同時,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在先申請注冊商標,依法可以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而現(xiàn)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相混淆、誤認。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天盈九州公司的訴訟請求。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訴爭商標是否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唐駁虎構成,引證商標二由漢字唐伯虎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唐伯虎及拼音tangbohu構成,以我國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漢字在商標中的識別度較拼音高,而且引證商標一的拼音是引證商標一漢字的讀音,將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相比較,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順序、呼叫、含義等方面近似度較高,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對比的情況下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據此,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與天盈九州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區(qū)分開來;而且引證商標一現(xiàn)仍為有效注冊的商標,可以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該案無需中止審理。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天盈九州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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