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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萬川知識產(chǎn)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chǎn)權資訊網(wǎng)
- 日期: 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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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的判斷是一個很直觀的問題,但是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在某些案件中存在一定分歧,并因此撤銷了一些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或決定。判斷商標近似,必須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審查標準,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對比,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同時還要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
商標近似涉及的是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lián)系。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萌貝佳Meng Bei Jia”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商評委認為“萌貝佳Meng Bei Jia”商標與“佳貝jiabei”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已經(jīng)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未導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萌貝佳Meng Bei Jia”商標是由中文“萌貝佳”及其對應的漢語拼音“Meng Bei Jia”組成,其中“萌”字進行了藝術化變形設計,引證商標由中文“佳貝”及其對應的漢語拼音“jiabei”組成,兩商標的文字、呼叫均存在較大差異,不能僅因上述商標均含有“貝”“佳”二字而判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公眾可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予以識別,故而對兩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加以區(qū)分。綜上,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從該案可以看出,雖然從文字的組成來看,兩商標都含有“佳”“貝”,但是同時應考慮兩商標都有其對應的漢語拼音,從而排除了兩商標有讀音混淆的可能性,加之“萌貝佳”商標中的首字“萌”進行了藝術化,更加可以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趙 楠,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